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科学评估退化和遭破坏的重要湿地,以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水源补给、退耕(垦)还湿、退养还滩、封育禁牧、污染源控制等措施,组织开展修复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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