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加强对一般湿地的保护,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