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周边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高度、体量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