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在保育区外还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
保育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修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适当的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以及生态体验、管理服务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保育区除开展湿地资源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要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修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可以开展适当的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以及生态体验、管理服务等活动,但不得损害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