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湿地公园。
申报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市、县级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申报国家、省级湿地公园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申报市、县级湿地公园的,应当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和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