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八条 湿地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重要湿地未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湿地公园;尚不具备建立湿地公园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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