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认定情况编制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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