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六条 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认定情况编制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