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的认定和公布,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重要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的认定和公布,按照国际湿地公约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重要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的认定和调整,由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同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认定和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