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