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布局、目标任务、保障措施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依法科学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并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县(区)湿地管控面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