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