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