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一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地生态环境特色,体现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发展理念,符合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黄河流域综合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旅游规划等规划相衔接。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修改时应当统筹考虑。
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评审会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湿地保护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修改时应当统筹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