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编制湿地保护规划、认定重要湿地、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评估湿地资源、开展湿地修复,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