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湿地规划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0-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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