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矿院落搬迁改造。腾空土地应当统筹用于小微湿地、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住宅等开发建设,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建设品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