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建立专业化、职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