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14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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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一条 为了建设富有活力的现代化湿地城市,更好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彰显湿地特色,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范围内湿地城市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县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范围为东营区和垦利区的行... 第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以生态文明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突出湿地城市形态,严格保护湿地、科学修... 第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突出黄河入海口湿地特色,体现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东营特色文化。 第五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城市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湿地城市建设工作。 东营区人民政府、垦...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提高规划科学性、体现规划前瞻性、保持规划连续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明确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和次中心,形成功能完善、层级清... 第八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按照《东... 第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湿地生态资源现状和生态发展要求,综合考虑生态重要性和区位、规模、功能等要素,确定中心城重... 第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科学划定中心城重点开发区域,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产城融合空间总体布局,构建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功能协调、多元互... 第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商业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编制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重点... 第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以城市设计为主要手段的风貌管控制度,确定湿地城市总体风貌格局,规范空间景观秩... 第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制定风貌管控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应当... 第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湿地城市风貌管控要求,划定城市绿线、蓝线外侧的建设控制区域,明确区域内建设控... 第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严... 第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规划管理权限应当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下级部门行使: (一)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城市建设相关规划要求。 第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 第二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湿地资源,通过水系建设、地形地貌整理、背景绿化、湿地植被恢复等措施,推进城市湿...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湿...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结合各类湿地生态空间,科学制定生境恢复方案...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湿地的维护和管理,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由名录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按照《东营市湿...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用水机制,提高淡水资源利用率,通过中水使用、雨水利用和节水措施等,保障湿地城...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严格控制点源、面源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开展湿地水环境治理,统筹自...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分、中疏、下排、分散蓄滞的总体思路,与保护湿地生态相结合,通过水系贯通、蓄洪湿...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发展湿地相关产业。 农业农村部...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宜湿则湿、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处理好绿化与湿地的关系,完善城市绿地系统,...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城市家具和标识系统等,将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 第三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安排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体、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实施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矿院落搬迁改造。腾空土地应当统筹用于...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标准,明确城市扬尘、街区容貌、垃圾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建立专业化、职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定期开展...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坐标放线和规划竣工勘验测绘,对测绘结果的真实性和准...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 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城市建设评估机制,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湿地生态产生...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城市建设的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吸引...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宣传湿地城市建设,普及相关湿地知识、法... 第四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湿地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测绘单位未按照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坐标放线、规划竣工勘验测绘,提供虚假结...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其他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湿地城市建设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