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六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坚持规划先行,提高规划科学性、体现规划前瞻性、保持规划连续性。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应当突出湿地特色,彰显湿地文化,满足湿地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是湿地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城市建设相关规划应当突出湿地特色,彰显湿地文化,满足湿地城市建设发展需要。
经批准的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是湿地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