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划定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和其他湿地,构建分级管控体系,加强对湿地的分级分类保护管理。
城市建设空间不得侵占湿地保护空间。
城市建设空间不得侵占湿地保护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