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湿地生态资源现状和生态发展要求,综合考虑生态重要性和区位、规模、功能等要素,确定中心城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
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应当以保护修复为主,依法合理利用,科学划定保护修复区域和合理利用区域,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管控措施,维护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生物多样性,打造城市核心生态空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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