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优化产城融合空间总体布局,构建层次清晰、布局合理、功能协调、多元互补的产城融合发展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逐步调整不适宜城市发展的产业业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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