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建立以城市设计为主要手段的风貌管控制度,确定湿地城市总体风貌格局,规范空间景观秩序,加强对湿地特色、城市形态、街道界面、公共空间、文脉延续、建筑立面等要素的规划控制。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严格控制河湖水系、城市景观轴、主要公园、主次干道周边的建筑退线和高度,加强滨水湿地空间与建筑空间的景观渗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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