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商业与旅游、文化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统筹编制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重点建设特色商业街区,繁荣城市夜经济,促进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共同发展,提升湿地城市的活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