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科学划定中心城重点开发区域,合理确定建设时序、开发模式和开发强度,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高标准规划建设各具特色的城市功能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