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划定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制定风貌管控导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区域应当列入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
(一)城市核心区;
(二)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
(三)重点开发区域;
(四)主要道路、河道、城市广场、公园;
(五)对城市风貌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区域。
城市重点风貌控制区管控导则应当确定控制区的特色空间营造、生态管控、景观风貌管控、产业功能、湿地保护与利用等特色要求,将城市天际线、功能分区、建筑风格及高度、街道界面等要素作为重点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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