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严格用地管控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
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新建城市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1.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5米;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供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非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不得调整,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严格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新建城市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1.5,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5米;因特殊情况确需超出上述范围的,应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已供建设用地使用性质或者容积率非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不得调整,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