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规划管理权限应当由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不得委托下级部门行使:
(一)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级(含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
(四)占地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其中一项达到确定标准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道路两侧商业和住宅项目;
(六)城市商业和住宅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审核;
(七)其他应当由市级相关部门规划管理的事项。
(一)重要湿地生态功能区内的建设项目;
(二)重点开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三)市级(含国有控股公司)投资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
(四)占地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其中一项达到确定标准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道路两侧商业和住宅项目;
(六)城市商业和住宅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审核;
(七)其他应当由市级相关部门规划管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