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整湿地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