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湿地资源,通过水系建设、地形地貌整理、背景绿化、湿地植被恢复等措施,推进城市湿地片区、湿地景观带、湿地公园、小微湿地等各类湿地工程建设,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各类湿地工程建设应当提炼本土湿地景观要素,城区湿地应当突出精致秀美的特色,同公共空间充分融合;郊野湿地应当保持自然风貌,展现原生态风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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