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结合各类湿地生态空间,科学制定生境恢复方案,营造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维护鸟类迁徙通道,提高生物多样性,塑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