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用水机制,提高淡水资源利用率,通过中水使用、雨水利用和节水措施等,保障湿地城市的生态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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