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湿地的维护和管理,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由名录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和管理;其他湿地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环境清洁、水质维护、绿化养护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