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严格控制点源、面源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开展湿地水环境治理,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连通河湖湿地,构建水湿联动的循环、净化体系,提升中心城水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