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严格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科学发展湿地相关产业。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发展湿地产品加工业,提高湿地产品综合利用率,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利用湿地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发展湿地生态旅游产业和以黄河口湿地生态文化为主题的文化创意产业。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指导,发展湿地产品加工业,提高湿地产品综合利用率,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利用湿地生态景观和人文景观资源,发展湿地生态旅游产业和以黄河口湿地生态文化为主题的文化创意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