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分、中疏、下排、分散蓄滞的总体思路,与保护湿地生态相结合,通过水系贯通、蓄洪湿地建设、积水区域整治等措施,提升中心城河湖水系雨洪蓄滞水平和泄洪排涝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