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城市家具和标识系统等,将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文化元素和市树、市花、市鸟等城市标志融入其中,提升城市文化艺术品位。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其他具有地域特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传承城市历史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