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安排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体、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建设功能完善、生活便捷的社区生活圈,提升城市宜居宜业宜游保障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