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七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明确城市主中心、副中心和次中心,形成功能完善、层级清晰、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组团式生态型城市,彰显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湿地在城中、城在湿地中的城市特色。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合理利用现有湿地资源,以骨干河道、道路水系等为线,以湖泊、季节性湿地等为点,科学规划湿地特色片区和湿地特色景观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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