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城市建设指标评价体系,建立市区联动、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湿地城市建设工作。
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湿地城市建设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城市建设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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