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突出黄河入海口湿地特色,体现黄河、海洋、湿地、石油等东营特色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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