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三条 湿地城市建设应当以生态文明为统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突出湿地城市形态,严格保护湿地、科学修复湿地、合理利用湿地;坚持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多方参与;坚持产城融合、和谐宜居、精细管理、精明增长,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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