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范围内湿地城市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其他县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范围为东营区和垦利区的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自然生态条件,将湿地与城市有机融合,构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湿地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城市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水域,包括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范围为东营区和垦利区的行政区域。
本条例所称湿地城市建设,是指根据城市自然生态条件,将湿地与城市有机融合,构建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湿地特色鲜明、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城市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的地带、水域,包括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和其他具有自然生态或者社会服务功能的天然或者人工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