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湿地城市建设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