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测绘单位未按照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坐标放线、规划竣工勘验测绘,提供虚假结果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依法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