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其他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活动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场地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经催告仍不清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