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城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