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文化设施和文学艺术等宣传湿地城市建设,普及相关湿地知识、法规政策,营造全社会关注和参与湿地城市建设工作的浓厚氛围,扩大东营国际湿地城市品牌影响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