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城市建设的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城市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湿地城市建设多元营运,以商业收益反哺运营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