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湿地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